宜州市庆远镇某村村民马良天因身体不适,两天内三次到村卫生室就诊,后在家中猝死。家属认为马良天之死是由于村卫生室诊疗不当所致,遂告上法院,要求村卫生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不久前,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什么,什么,
去卫生室就诊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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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内两次就诊
年6月7日8时许,年近六旬的马良天到村卫生室就诊。他自述左脚大拇指十分疼痛。村卫生室的医生陈艳梅诊断马良天患有甲沟炎,给他肌注了地塞米松磷酸钠、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各一支(混合肌注),另有红霉素肠溶片、维生素B1、醋酸地塞米松等口服片剂,收取医药费12元。
第二天8时许,马良天再次到村卫生室就医。陈艳梅诊疗后,给马良天肌注与头一天相同的注射液,收取医药费4元。
从村卫生室出来后,马良天到自家桑地里采摘桑叶。其间,马良天感觉胸闷,再次到卫生室就诊。陈艳梅认为马良天可能是中暑了,开了1盒藿香正气口服液(10支,每支10ml)给马良天,收取3.5元药费,并嘱咐马良天:如果身体还有不适,要到卫生院检查、治疗。马良天当场服用了1支藿香正气口服液,带着剩余的口服液回家了。
(网络配图)
患者在家中猝死
当天17时许,马良天的女友罗笙采摘桑叶回到家中,发现马良天已经死亡,手边尚有未服用的藿香正气水。罗笙认为马良天的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有关,遂打电话向宜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
医疗行为引发纠纷
马良天的亲属认为马良天的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马良天为男性,但村卫生室的门诊日志登记表所记载的马良天为女性,与客观事实不符。处方记载的就诊日期为年6月6日,后被涂改为6月7日,属于事后涂改、伪造。村卫生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以马良天两个女儿的名义向宜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村卫生室赔偿69万余元。
村卫生室的负责人陈艳梅辩称,门诊日志登记表与处方上的改动仅是因为笔误造成。根据司法鉴定,马良天的死亡系其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发所致,卫生室的诊疗行为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到底谁说的是正确的!!
宜州市法院认为,医疗服务以减轻患者痛苦和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为宗旨,同时,依法收取相应的医疗服务费用。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良天因脚部患病到村卫生室就医,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经司法鉴定,村卫生室对马良天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其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其自身存在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其猝死的参与度为%。
法院指出,村卫生室在对马良天进行诊疗的过程中,记录其身份情况和医疗处方确实存在错误和涂改事实,与事发后宜州市卫生局保存的证据内容一致,但属于书写上的笔误,不存在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
不久前,宜州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良天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马良天两个女儿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嗯,看完后,小编还是相信真理的!!
来源: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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