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就医过程中死亡,医疗机构就应该赔,这好像成为了一种惯例,医院小到卫生室,一旦出事故,大多时候医疗机构都脱不了干系,而且患者家属要索赔的金额一张口就是几十万(医院和银行傻傻的分不清~),又一个患者离去,家属一张口就要69万的医疗纠纷,但结局却是那样....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某村村民马良天因身体不适,两天内三次到村卫生室就诊,后在家中猝死。家属认为马良天之死是由于村卫生室诊疗不当所致,遂告上法院,要求村卫生室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9万余元。不久前,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判决。
▊患者两天内三次就诊
年6月7日8时许,年近六旬的马良天到村卫生室就诊。他自述左脚大拇指十分疼痛。村卫生室的医生陈艳梅诊断马良天患有甲沟炎,给他肌注了地塞米松磷酸钠、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各一支(混合肌注),另有红霉素肠溶片、维生素B1、醋酸地塞米松等口服片剂。陈艳梅对马良天的病状及治疗用药情况进行了记录,收取医药费12元。
第二天8时许,马良天又到村卫生室就医。陈艳梅诊疗后,给马良天肌注与头一天相同的注射液,收取医药费4元。
从村卫生室出来后,马良天到自家桑地里采摘桑叶。其间,马良天感觉胸闷,再次到卫生室就诊。陈艳梅认为马良天可能是中暑了,开了1盒藿香正气口服液(10支,每支10ml)给马良天,收取3.5元药费,并嘱咐马良天:如果身体还有不适,要到卫生院检查、治疗。马良天当场服用了1支藿香正气口服液,带着剩余的口服液回家了。
▊患者服药后在家中猝死
当天17时许,马良天的女友罗笙采摘桑叶回到家中,发现马良天已经死亡,手边尚有未服用的藿香正气水。罗笙认为马良天的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有关,遂打电话向宜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报警。
随后,宜州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的民警与宜州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到马良天的住所地了解情况。宜州市卫生局对村卫生室的门诊日志、处方进行拍照,提取与马良天治疗相关的药品进行保存。
▊死者死因鉴定为心脏病导致猝死
6月9日凌晨,陈艳梅向殡仪馆交纳马良天尸体火化服务押金元。6月14日,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接受马良天亲属的委托,对马良天的尸体解剖、提取器官检验进行死因鉴定,7月7日,鉴定机构作出[]尸检字第9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马良天符合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导致猝死。
▊诊疗行为引纷争,患者家属要求赔偿69万元
马良天的亲属认为马良天的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村卫生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以马良天两个女儿的名义向宜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村卫生室赔偿69万余元。
年1月5日,宜州市法院委托柳州市一家司法鉴定所对马良天的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卫生室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以及疾病参与度进行鉴定,结论为:村卫生室对马良天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其诊疗行为与马良天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马良天自身存在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其猝死的参与度为%。
▊同年3月16日、5月29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马良天的女儿称,马良天为男性,但村卫生室的门诊日志登记表所记载的马良天为女性,与客观事实不符。处方记载的就诊日期为年6月6日,后被涂改为6月7日,属于事后涂改、伪造。
▊结局,诉讼请求被驳回,村卫生室诊疗行为合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村卫生室的负责人陈艳梅辩称,门诊日志登记表与处方上的改动仅是因为笔误造成。根据司法鉴定,马良天的死亡系其自身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突发所致,卫生室的诊疗行为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马良天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宜州市法院认为,医疗服务以减轻患者痛苦和治病救人的人道主义为宗旨,同时,依法收取相应的医疗服务费用。医疗机构因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马良天因脚部患病到村卫生室就医,双方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经司法鉴定,村卫生室对马良天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其死亡与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其自身存在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其猝死的参与度为%。
法院指出,村卫生室在对马良天进行诊疗的过程中,记录其身份情况和医疗处方确实存在错误和涂改事实,与事发后宜州市卫生局保存的证据内容一致……
不久前,宜州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马良天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马良天两个女儿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总结:对于这件事,小编其实想说三点。
▋一是:
这次事件的确还了医生清白,也打破了之前面对出现医疗纠纷卫生室就赔的惯例,让咱们基层医生心理也有些慰藉,开始相信“公正”二字了。这可谓是一个好的开端!
▋二是:
这点是我强调的重点!我们知道基层医生其实是个高风险的行业,所以,我们是要学会规避风险,了解法律知识才能好好保护自己。
案例中的陈艳梅医师所用的纸质病历出现各类错误(其实我们是无法判断病历修改的真假性)被患者拿来当做了“把柄”,这类情况其实只是医疗事故中病历风险的冰山一角:纸质病历保存分散,难以查找,容易丢失;内容是自由文本形式,字迹可能不清,内容可能不完整,意思可能模糊;科学分析时需要转抄,容易出现潜在错误;只能被动地供医生作决策参考,不能实现主动提醒、警告或建议等等。都有相关案例说明基层医师们要为此担上风险。
电子病历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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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下如果患者第三次就诊时卫生室选择给输液,患者又在输液途中猝死,而卫生室又没有病例等相关记录,那么后果大家可想而知?
幸好,此次法院归纳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村卫生室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马良天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不然,谁也说不准,会不会追究这位医师的法律责任了。
▋最后想说的是:
并不是发生意外医生就得赔款,只要我们没有过错,病例又保存完整,我们可以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我们不能一味的低头、妥协,坚持到最后就会有不一样的效果,一个人的妥协将会蔓延到一个行业的妥协,一个人的坚持也会换来行业的正能量。
最后附相关法律信息,供大家慢慢去理解。
▊相关法律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61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整理来源于:平安广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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