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5日16时许,侯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GL***0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省道公里米涪陵区珍溪镇渠溪口大桥路段时,超越前方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渝D9***5重型自卸货车时,摩托车侧倒至对向车道后,与对向行驶而来的梅某驾驶的渝D5***0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侯某轻微受伤,渝GL***0的普通两轮摩托车和渝D5***0小型越野客车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了解,驾驶员侯某因家里有急事,为了赶紧回家处理事情,在桥上桥面直、较为宽敞,认为货车速度较慢自己觉得能够超车过去,货车很快驶入桥头处,有一定的弯道,一心想着家里急事的侯某竟然强行超车,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所幸该事故未造成更大程度人员伤亡。
驾驶员侯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侯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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